(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叶兴与李进、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李进,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959号原告叶兴。委托代理人叶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诉讼,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进。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叶兴与被告李进、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异议,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兴的委托代理人叶森,被告李进、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的法定代表人李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兴诉称,2014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李进提供借款300万元,月息按4.5%计算,借款期限20天,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李进支付借款3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进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进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担保属实。原告叶兴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2、2014年7月1日被告出具借款借据;3、银行汇款凭证。上述证据均证明被告李进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及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李进、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三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进、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原告叶兴与被告李进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由原告叶兴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给被告李进,并约定:借款时间20天,利息为月利率4.5%。《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叶兴将300万元的借款打入被告李进的帐户,被告李进并出具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进一直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截止2015年4月8日被告李进下欠原告叶兴本金300万元,利息590760元,(其中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1月21日按年利率6%×4利息为342000元,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2月28日按年利率5.6%×4利息为182360元,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8日按年利率5.35%×4利息为684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手续完备且内容不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李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担保,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利息不能违反这一规定,故本案中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进下欠原告叶兴借款3000000元,利息590760元,合计359076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8日止)。限被告李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未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二、被告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526元,由被告李进、湖北好兄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柯国华审判员 黎 明审判��叶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