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陆海梅与江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梅,江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88号原告:陆海梅。被告:江建明。原告陆海梅与被告江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海梅于2015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于2013年1月28日归还,月利息2分。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10万元。但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海梅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江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柴 燕代理审判员 刘建芬人民陪审员 柴会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