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桃花街。组织机构代码:70934699-X。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伦。上诉人重庆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长寿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重庆东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