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巴州杨XX物肥料有限公司与金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州杨XX物肥料有限公司,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663号申请人巴州杨XX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第二师29团。被执行人金元,男,汉族。申请人巴州杨XX物肥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10960元,执行费456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房产一套,房产和车辆登记手续均已查封。另,被执行人通过案外人给付案款100000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10960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