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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海贵与鹤壁市玖泰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贵,鹤壁市玖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贵,男,1970年6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玖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田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保玉,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张海贵与被上诉人鹤壁市玖泰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鹤山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张海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海贵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海贵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海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张海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月娟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运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瑾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