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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以德与被执行人董延芹、王振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以德,董延芹,王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吕以德。被执行人:董延芹。被执行人:王振波。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玲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