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志敏诉被告陕西灿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政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敏,陕西灿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政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991号原告崔志敏,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灿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吴纲,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政,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崔志敏诉被告陕西灿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政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敏于2015年5月4日因管辖问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后另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志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7元,全额退还原告崔志敏。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兰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