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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石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黄鸣与赖明霞、陆良波、陆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鸣,赖明霞,陆良波,陆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石民初字第59号原告:黄鸣,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赖明霞,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陆良波,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陆海霞,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黄鸣被告赖明霞、陆良波、陆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鸣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共595元,由原告黄鸣负担。审判员  蔡光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辛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