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石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黄鸣与赖明霞、陆良波、陆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鸣,赖明霞,陆良波,陆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石民初字第59号原告:黄鸣,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赖明霞,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陆良波,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陆海霞,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黄鸣被告赖明霞、陆良波、陆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鸣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共595元,由原告黄鸣负担。审判员 蔡光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辛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