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闫希勇、郑俊霞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闫希勇,郑俊霞,河北汇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866号原告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平安大街西侧靖远西路北侧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彦章,任公司董事长。被告闫希勇,农民,住盐山县。被告郑俊霞,农民,住盐山县,与闫希勇系夫妻关系。被告河北汇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五里窑。法定代表人刘冀才,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希勇、被告郑俊霞、被告河北汇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8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胜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