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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闫希勇、郑俊霞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闫希勇,郑俊霞,河北汇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866号原告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平安大街西侧靖远西路北侧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彦章,任公司董事长。被告闫希勇,农民,住盐山县。被告郑俊霞,农民,住盐山县,与闫希勇系夫妻关系。被告河北汇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五里窑。法定代表人刘冀才,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希勇、被告郑俊霞、被告河北汇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8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胜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