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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辖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山东三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南郊集团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三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晓东,山东省南郊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辖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立春,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东,男。原审被告:山东省南郊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廷之,经理。上诉人山东三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东民辖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山东三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民法通则》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之规定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晓东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坐落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利审判员  杨绍辉审判员  宋传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