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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继凯与刘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凯,刘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12-1号原告:张继凯,农民。法定代理人:张世印,农民。被告:刘付军,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山大路201号创展中心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凯诉被告刘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凯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付军所有的鲁R×××××号“五征”牌三轮汽车,原告张继凯为此提供案外人吕太顺所有的鲁R×××××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付军所有的鲁R×××××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查封车辆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