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黄桂文,女,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双城市。法定代理人:杨娟(黄桂文母亲),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城市。被执行人黄红国,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双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桂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09)双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黄桂文与黄红国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双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洪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