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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孙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刘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1月13日在《北方法制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8月18日,被告离家打工,至今未回。自2012年8月19日起,原告也返回娘家居住。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刘某甲未答辩。原告孙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举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8日结婚?2、证人陈某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陈某某是原告娘家的邻居。自2012年8月起,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3、证人马某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马某某是原告的邻居。自2012年8月起,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4、证人崔某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崔某某是原告娘家的邻居。自2012年8月起,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5、证人刘某乙及公主岭市桑树台镇周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在公主岭市桑树台镇周家窝堡村居住3年。自2012年8月起,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被告刘某甲未到庭举证、质证。现根据原告的请求以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自2012年8月起,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告亦返回娘家居住。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证人刘某乙、公主岭市桑树台镇周家窝堡村村民委员会、陈某某、马某某、崔某某出具的证言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分居已满二年,且互相不尽夫妻义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应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六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 达审 判 员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冯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