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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欧乾坤与被告陈先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乾坤,陈先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欧乾坤,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陈先红,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负责人裴元珍,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峥峰,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乾坤诉被告陈先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乾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乾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欧乾坤负担。审判员  张宝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