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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林长存诉王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存,王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林长存,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被告王梦华,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原告林长存与被告王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蔡玉桂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林长存于2015年5月4日以其拟与被告王梦华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长存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长存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蔡玉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文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