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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云竹与哈尔滨超越特种冷拔钢厂、张超、张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竹,哈尔滨超越特种冷拔钢厂,张超,张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吴云竹,女,196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超越特种冷拔钢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奋斗街建设路302号。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超,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张玉杰,女,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吴云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哈尔滨超越特种冷拔钢厂、张超、张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偿还欠款义务,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一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陈秉林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