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终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马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关村西亚车检对面。法定代表人郝建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栓平,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平顺县人,该公司副总经理,现住长治市太行东街813号。委托代理人牛建军,山西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霞,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子县岚水乡岚水村。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414、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治市天利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牛栓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建军,被上诉人马霞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414、4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建华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