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吴晶与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衍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晶,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衍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90-1号原告吴晶。委托代理人蔡兴国,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斌,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B座705室。法定代表人石焕贞。被告苏衍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晶诉被告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衍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晶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衍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晶撤回对被告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衍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045元,由原告吴晶承担。审判员 崔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