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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绰号:“肥妹”,住广东省从化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为牟取利益,先后三次在从化市城郊街尚平里二巷一民居一楼内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明。2014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在前往上述地址贩卖毒品途中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出七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4.4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起诉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的吸毒人员陈某明的证言及与被告人相互辨认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吸毒人员陈某明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赃物的照片,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毒品交接清单,通话记录,被告人潘某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潘某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毒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收缴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66克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白色华为牌G750-T01款触屏手机一台(IMEI:86464021896037),予以没收,由从化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黎国坚审判员  夏毅雄审判员  廖炳照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伟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