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刑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保康刑初字第0017号公诉机关保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无业。2011年4月20日和2012年8月13日因赌博先后被保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3年1月9日又因赌博被保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2014年10月21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保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底,被告人孙某甲在保康县城关镇河西燃料公司肖占琴的出租房内开设赌场,设置三台自动麻将机,召集俞某、王某乙、詹某、尚永发等人,以100元定漂100元的赌码打麻将“卡五星”,并按每人每场抽茶水费200元从中非法渔利。参赌人员尚永发因赌博输了钱,经孙某甲介绍,从曹林手中借高利贷1万元,尚全部输光后因无钱还,被逼服毒自杀,因抢救及时幸免一死。2014年5月上旬,被告人孙某甲将赌场转至城关镇东后街姜明华出租房内,设置五台自动麻将机,先后召集王某甲、张某甲、高峰、罗某、张某乙等人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同年6月12日晚,孙某甲再次召集孙某丙、曾某乙、云某、代某、张某乙等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孙某甲从中非法渔利38800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接警登记、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追缴违法所得收据、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孙某乙、李某甲、周某、杨某甲、黄某等证言及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孙某甲在保康县城关镇河西燃料公司肖占琴的出租房内设置三台自动麻将机,召集俞某、王某乙、詹某、尚永发等人,采用打麻将“卡五星”的方式赌博,以100元定漂100元的赌码,按每场每人次200元的标准抽头渔利。期间,经孙某甲介绍,参赌人员尚永发从曹林处以每天200元的利息借款10000元,尚永发输光借款后因无钱偿还曹林,于5月6日服毒自杀未遂。2014年5月上旬,被告人孙某甲在保康县城关镇东后街姜明华出租房内设置五台自动麻将机,先后召集张某甲、李某乙、熊某、杨某乙、邓某、张某乙、云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6月12日晚,孙某丙、曾某乙、李某丙、邹某、陈剑峰、代某、张某乙、王某甲、龚某等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孙某甲从中非法渔利38800余元。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记账单等书证,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孙某乙、李某甲、周某、杨某甲、证人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张某甲、俞某、罗某、曾某甲、詹某、龚某、孙某丙、曾某乙、熊某、云某、张某乙、代某、邓某、杨某乙、李某丙、邹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对保康县公安局追缴的被告人孙某甲非法所得38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山 娟代理审判员 郭小林人民陪审员 陈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晓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