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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济宁鸿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赵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95-1号原告某公司。被告赵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停放在鱼台县交警队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扣押,价值一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赵某所有的鲁H×××××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