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海晓与闫祖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晓,闫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刘海晓。委托代理人苏巧丽。被告闫祖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晓与被告闫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晓以其与被告闫祖英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晓撤回对被告闫祖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刘海晓负担。审判员 陈晓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旭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