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彭涛与姚峰、胡德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姚峰,胡德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11号原告彭涛。委托代理人李玉坡,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峰。被告胡德全。委托代理人李江平,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襄阳公司)。负责人叶正新,天平保险襄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臣臣,天平保险襄阳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爱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坡,被告胡德全,被告天平保险襄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臣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7日21时10分,被告姚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FTJ1**两轮摩托车,由黄龙方向往东津方向行驶,行至218省道襄州区峪山镇毕岗村路段,与对向胡德全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的鄂FBV8**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姚峰、彭涛受伤,两车受损。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28528.11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2135.10元,护理费2429.88元,交通费1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元,营养费4460元,残疾赔偿金47881.80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251472.89元。被告胡德全辩称,姚峰应承担80%的责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被告天平保险襄阳公司辩称,同胡德全代理人意见。被告姚峰未提出答辩意见。以下是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的情况:一、原告彭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书各一份,据以证明事故的发生、责任划分及事故车的保险情况。经质证,到庭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住院资料一组,据以证明彭涛三次住院治疗及花医疗费128528.11元的情况。经质证,到庭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计算损失的天数有误、门诊发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颅骨修补后不应构成伤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鉴定书、鉴定费票据各一份,据以证明彭涛双下肢相差4CM以上的伤残属9级、左下肢丧失功能的伤残属9级、头部无毛发的伤残属10级、其综合赔偿指数为27%、其后续治疗费需10000元,花鉴定费1300元。经质证,到庭二被告认为后期治疗费没有医嘱,颅骨修补后不应再定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交通费票据一组,据以证明原告花交通费1450元,经质证,到庭二被告认为交通费过高,由法院酌情处理。本院依据原告的伤情及住院天数,酌情对其中700元交通费票据予以采信。二、被告姚峰、胡德全、天平保险襄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一致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8月7日21时10分,被告姚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FTJ1**两轮摩托车(车载彭涛),由黄龙方向(东)往东津方向(西)行驶,行至218省道襄州区峪山镇毕岗村路段,与对向胡德全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的鄂FBU8**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姚峰、彭涛受伤,两车受损。经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德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涛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彭涛受伤后在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襄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71天,花医疗费128528.11元。彭涛出院时诊断:颅骨血肿清除术后;左下肢多发骨折术后;颅骨修补术后。彭涛出院时医嘱:休息3月,不适随诊。彭涛出院时医院证明:休息3月;1人护理;加强营养。2015年3月13日经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涛双下肢相差4CM以上的伤残属9级、左下肢丧失功能的伤残属9级、头部无毛发的伤残属10级、其综合赔偿指数为27%、其后续治疗费需10000元,花鉴定费1300元。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彭涛支出交通费700元,被告姚峰已支付赔偿款50000元,被告胡德全已支付赔偿款2000元。另查明,鄂FBU8**轻型货车在天平保险襄阳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本院在审理(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86号案件中民事判决书中彭涛、姚峰同意天平保险襄阳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额120000元各占一半,本院已判决天平保险襄阳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0000元范围内赔偿给了姚峰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原告彭涛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28528.11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5708.78元(23693元/年÷365天×242天,原告受伤至2014年1月19日出院时医嘱休息3个月),护理费5059.09元(26008元/年÷365天×71天),交通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元(71天×20元),营养费1065元(71天×15元),残疾赔偿金47881.80元(8867元/年×20年×27%),鉴定费1300元,合计211662.78元。本院认为,被告姚峰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胡德全驾驶的鄂FBU8**轻型货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彭涛受伤,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鄂FBU8**轻型货车在天平保险襄阳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天平保险襄阳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直接向原告彭涛赔偿,但本案除造成彭涛受伤外、还造成姚峰受伤,彭涛、姚峰同意天平保险襄阳公司的交强赔偿额12000元各占一半,本院在(2014)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天平保险襄阳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20000元范围内赔偿给了姚峰60000元,故原告彭涛的损失由被告天平保险襄阳公司赔偿60000元,天平保险襄阳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中赔偿60000元后,不足部分由被告胡德全、姚峰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彭涛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彭涛请求赔偿的误工费本院按彭涛受伤至2014年1月19日出院时医嘱休息3个月计算予以支持。原告彭涛请求赔偿的护理费的计算时间,本院按彭涛住院期间计算予以支持。原告彭涛请求赔偿的营养费本院按彭涛住院期间每天15元计算予以支持。原告彭涛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过高,本院依据本按实际情况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情支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彭涛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211662.78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16662.78元,由被告盛安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赔偿60000元。上述赔偿后不足部分即156662.78元,被告胡德全赔偿30%即46998.80元,减去被告胡德全已支付的2000元,尚应赔偿44998.80元;由被告姚峰赔偿70%即109663.90元,减去被告姚峰已支付的50000元,尚应赔偿59663.90元。上述赔偿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彭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彭涛负担130元,被告胡德全负担220元,被告姚峰负担5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建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