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非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和献、钱利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和献,钱利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非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龙翔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局长。被执行人胡和献。被执行人钱利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行审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和献、钱利仙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在规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非字第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