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德锋和被执行人苏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德锋,苏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毛德锋,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苏树仁,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毛德锋和被执行人苏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苏树仁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尤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树仁银行存款21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