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荣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通荣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上海路北5号厂房第四层,机构代码77802562-0。法定代表人陆小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国栋,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荣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精细化工园区浦江路1号,机构代码79653631-X。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荣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