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蒋良与杨欢、曾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良,杨欢,曾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蒋良。委托代理人:章庆龙,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欢。被告:曾环。委托代理人:余王,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良为与被告杨欢、曾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良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良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