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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蒋良与杨欢、曾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良,杨欢,曾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134号原告:蒋良。委托代理人:章庆龙,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欢。被告:曾环。委托代理人:余王,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良为与被告杨欢、曾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良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良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