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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诉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与李庆池、刘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李庆池,刘强,李兆岭,刘灿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诉保字第205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住阳谷县定水镇驻地。负责人:赵庆会,职务:行长。被告:李庆池,农民。被告:刘强,农民。被告:李兆岭,农民。被告:刘灿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水镇支行与被告李庆池、刘强、李兆岭、刘灿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庆池、刘强、李兆岭、刘灿恩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庆池、刘强、李兆岭、刘灿恩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