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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彭永辉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辉,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彭永辉,男,生于1976年12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2112876-0。法定代表人黄翠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497号彭永辉与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四川仁寿金凤食品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9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泳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