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三源汽轮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巨能汽轮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三源汽轮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汽轮机辅机工业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219号原告哈尔滨三源汽轮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柞村。法定代表人付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雅琴,身份证号×××,女,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三源汽轮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汽轮头道街4-2号848栋3单元103室。被告哈尔滨汽轮机辅机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98号。法定代表人李延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兴旭,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系多年合作关系,原告为被告加工定作低压主汽阀、前轴承座等汽轮部件,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13年8月7日经双方对帐,被告承认尚欠原告加工费381058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加工费381058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承认上述欠款属实,并同意延期偿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哈尔滨汽轮机辅机工业总公司支付原告哈尔滨三源汽轮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381058元,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8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201058元,全款付清。二、如被告哈尔滨汽轮机辅机工业总公司按约定支付上述欠款,原告哈尔滨三源汽轮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哈尔滨汽轮机辅机工业总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货款,原告哈尔滨三源汽轮机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按上述约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到期债权,并自2013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请求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31日时止。案件受理费7016元(原告已预交7709元),本院减半收取3508元,由被告哈尔滨汽轮机辅机工业总公司负担,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协议签属调解笔录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毓东人民陪审员 张慧杰人民陪审员 潘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翠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