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蒋某某,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徐某某,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丽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