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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蒋某某,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告徐某某,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丽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