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江菊林非法种值毒品原植物案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5)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娟、书记员沈玲芝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5日期间,在通海县杨广镇镇海村五组沙灰坝其自家蔬菜大棚内种植了562株罂粟植物,被查获时罂粟已开花结果。经鉴定:疑似罂粟植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那可汀、蒂巴因、罂粟碱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六十二株,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某坦白交代了其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好善后事宜,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江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罪的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鉴于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马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