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执行人祁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贵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祁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2014)贵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才旦加审 判 员 宋廷宝代理审判员 卓玛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卓玛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