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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园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路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松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