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商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南通九源织造厂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保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通九源织造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商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南通九源织造厂,住所地:如皋市郭园镇郭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杨霄林,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7号华艺大厦3楼。负责人姜小军,经理。原审原告南通九源织造厂与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皋商初字第0748号民事调解书,案外人陈杰不服,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民(行)违监[2015]32068200001号检察建议书,认为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74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法,建议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案外人陈杰的申请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孙福康审判员 刘德兵审判员 周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