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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衢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双燕与张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燕,张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衢商初字第30号原告王双燕。委托代理人袁湘军,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其波。原告王双燕与被告张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钟芳独任审理。因原告王双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汪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