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衢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双燕与张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燕,张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衢商初字第30号原告王双燕。委托代理人袁湘军,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其波。原告王双燕与被告张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钟芳独任审理。因原告王双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汪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