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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蔺新峰与袁乐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新峰,袁乐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3159号原告蔺新峰。被告袁乐乐。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新峰诉被告袁乐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新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韩大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