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蔺新峰与袁乐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新峰,袁乐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3159号原告蔺新峰。被告袁乐乐。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新峰诉被告袁乐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新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韩大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