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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小榕与银川四季青国际服装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榕,银川四季青国际服装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刘小榕,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孙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四季青国际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雷光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少杰,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榕与被告银川四季青国际服装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榕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刘小榕负担。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品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