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古民初字第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新绛县古交镇南王马村村民委员会、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新绛县古交镇南王马村村民委员会,杨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古民初字第052-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和志宏,男,新绛泉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绛县古交镇南王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新绛县古交镇南王马村村民委员会、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巍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