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侯某某,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某,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永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瑞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