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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侯某某,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某,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永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瑞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