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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惠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飞、米晓霞、王进堂、杨世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惠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飞,米晓霞,王进堂,杨世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94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惠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文华,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飞,男,居民。被执行人米晓霞,女,居民。被执行人王进堂,男,居民。被执行人杨世波,男,居民。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惠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飞、米晓霞、王进堂、杨世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649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榆林市榆阳区惠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99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小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