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洁、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洁,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41-4号原告王涛,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郝庚新,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洁,男,汉族,住蓬莱市。被告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驻蓬莱市小皂村西别墅区5幢。法定代表人孙洪强,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张洁、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了(2014)蓬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银行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因��告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莉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淑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