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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洁、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洁,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41-4号原告王涛,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郝庚新,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洁,男,汉族,住蓬莱市。被告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驻蓬莱市小皂村西别墅区5幢。法定代表人孙洪强,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张洁、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了(2014)蓬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银行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因��告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烟台世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莉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淑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