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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士强与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强,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4492号原告(被告):郭士强,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珂,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8层0805室(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5528109)。法定代表人:韩春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新丽,女。委托代理人:延志文,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郭士强与被告(原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视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郭士强的委托代理人李珂,被告(原告)远程视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新丽、延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士强诉称,我于2013年11月1日入职远程视界公司,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我与远程视界公司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2、远程视界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工资60000元;2、远程视界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远程视界公司负担。远程视界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郭士强不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2月2日,郭士强经我公司股东介绍,为我公司提供财务风控设计方案,双方约定每月劳务报酬为20000元。2013年12月28日,双方的劳务关系结束。综上,我公司不同意郭士强的诉讼请求。同时,我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要求确认我公司与郭士强在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5月6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郭士强针对远程视界公司的起诉辩称,我坚持我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远程视界公司的请求。经审理查明,郭士强主张,其与远程视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于2013年11月1日入职远程视界公司,月工资标准税后2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远程视界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3年11月的工资19255元;2014年1、2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远程视界公司现金支付2013年12月、2014年1月工资共计40000元。其正常工作至2014年5月6日,之后因远程视界公司不提供工作资料及工作条件,其未再提供劳动。郭士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QQ聊天记录。该记录显示的是远程视界公司的QQ群,其中显示“财务-郭士强”;另外,该记录显示有郭士强涉及工作方面的一些聊天记录,开始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最后聊天记录的日期为2013年12月27日。远程视界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远程视界公司主张,其公司与郭士强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劳务关系。2013年12月2日,双方建立劳务关系。郭士强为其公司出财务风控设计方案,如果董事会通过方案,郭士强就正式入职其公司,但由于郭士强提交的方案没有通过,双方于2013年12月28日经协商一致终止劳务关系。双方约定劳务报酬为每月20000元;其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转账支付劳务报酬20000元;其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一次性支付郭士强劳务报酬现金40000元。远程视界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郭士强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该表载明:填表日期2013年12月,入职岗位待定;按照和公司董事会的约定,正式入职时间、薪资待遇等情况需要再次商定,其中正式入职时间为二月份以后。郭士强认可上述内容是其书写。另外,在该表用人部门意见处载明:不予录用,12月28日。郭士强对该内容不予认可。郭士强以要求确认其与远程视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远程视界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确认郭士强与远程视界公司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郭士强的其他申请请求。郭士强、远程视界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郭士强起诉在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QQ聊天记录、京海劳仲字(2014)第5850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一节。从双方陈述及双方提举的证据看,郭士强为远程视界公司提供了劳动,并接受了远程视界公司的管理,远程视界公司支付了劳动报酬。加之,郭士强亦填写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在远程视界公司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公司与郭士强是劳务关系的情况下,郭士强与远程视界公司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本院确认郭士强与远程视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入职时间一节,现郭士强就其入职时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而远程视界公司提供了《新员工入职登记表》显示的填写时间为2013年12月,鉴于此,本院采信远程视界公司的主张,即郭士强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另,远程视界公司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公司与郭士强已解除劳动关系。综上,本院确认郭士强与远程视界公司在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5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工资一节。郭士强虽主张其正常工作至2014年5月6日,但针对该主张,郭士强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郭士强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采信远程视界公司的主张,即郭士强正常工作至2013年12月28日。因此,郭士强要求远程视界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6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在上述期间劳动关系处于存续状态,故远程视界公司理应支付郭士强上述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本院确认郭士强入职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故郭士强要求远程视界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院确认郭士强正常工作至2013年12月28日,之后郭士强未再向远程视界公司提供劳动。在此情况下,郭士强要求远程视界公司支付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判决如下:一、郭士强与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日至二O一四年五月六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士强二O一四年二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五月六日期间基本生活费三千二百七十元。三、驳回郭士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郭士强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