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国斌与徐培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斌,徐培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75号原告:吴国斌。委托代理人:李侃,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培元。委托代理人:陆映青,浙江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斌与被告徐培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国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