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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与王发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王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委托代理人郝佩城。被执行人王发枝,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发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敦民初字第2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立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