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与辛连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辛连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22号3309房。法定代表人:徐清然,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连兄,住所地青海省乐都县。委托代理人:李正亮,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小鹏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