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与辛连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辛连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22号3309房。法定代表人:徐清然,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连兄,住所地青海省乐都县。委托代理人:李正亮,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搏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小鹏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