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当铺地支行与曹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当铺地支行,曹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61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当铺地支行。负责人李景福,行长。被申请执行人曹智敏,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当铺地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6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曹智敏在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