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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范翔宇与何云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翔宇,何云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650号原告范翔宇。被告何云虎。原告范翔宇与被告何云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陈亮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翔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云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翔宇诉称,2013年2月购买上海市宝山区三泉路XXX号商铺(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因被告已承租系争房屋经营饭店多年,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至2015年9月11日。被告支付了2015年1月底前的租金,一直未付2015年2月1日以后的租金,也未付2014年1月起的有线电视费。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解除《经营承包协议》,被告返还系争房屋,并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的有线电视费用299元,按每月7,700元的标准支付2015年2月1日至返还房屋之日的租金,没收押金7,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3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经营承包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承包系争房屋,租赁期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5年9月11日止,每季承包金22,050元,每季结清,提前10天支付,每逾期一日,须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乙方须缴付一个月承包金作为押金7,300元;租赁期内,水、电、煤、有线电视等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拖欠租赁费一个月或擅自转让,并违反本协议有关条例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没收乙方所付押金;本协议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提高租赁承包金,并按每年5%增长;该合同是份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2、房地产权证,证明系争房屋是原告的;3、有线电视缴费发票,证明原告已经付掉了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计13个月的费用299元;4、手机短信记录,都是2015年2月15日原被告之间的短信内容,证明被告没有交房租并且拖欠有线电视费用。被告何云虎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表示,双方签订的《经营承包协议》实际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第二年的租金增加5%,故确定为每月7,700元。只收到押金7,000元,因为押金是上家转过来的,所以未按合同约定调整为7,300元。鉴于被告何云虎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诉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经营承包协议》,根据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可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恪守并履行。被告未按约支付2015年2月1日以后的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按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系争房屋,并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租金。原告主张的租金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违约,原告主张没收押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许。乙方应自理有线电视等费用,原告为被告代付的有线电视费用299元,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范翔宇与被告何云虎就上海市宝山区三泉路XXX号商铺签订的《经营承包协议》;二、被告何云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店铺返还给原告范翔宇;三、被告何云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7,700元的标准,向原告范翔宇支付2015年2月1日至房屋返还之日的租金;四、被告何云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翔宇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的有线电视费用29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何云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劭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