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朱正海与张文明、代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海,张文明,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朱正海。被执行人:张文明。被执行人;代辉。申请执行人朱正海与被执行人张文明、代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75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