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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超与李亚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审批意见表庭室城关人民法庭上网裁判文书承办人签字庭长意见签批主管领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1547号原告张超,男,汉族,农民,1981年11月9日出生,现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告李亚琪,女,汉族,农民,1984年9月24日出生,原住哈拉哈达镇小城子村七组,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张超与被告李亚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超、被告李亚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13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被告一直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钱是我借的,我也得还钱,但是我现在离婚了,还带着一个孩子,没条件把钱立即全部还给他。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据一枚,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质证称无异议,钱是我借的,我也应该还钱,但现在我没能力立即归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亚琪于2013年11月23日借原告人民币13000元,并给原告书写一枚欠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被告一直推脱不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3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李亚琪欠原告借款1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李亚琪理应依法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所以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亚琪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张超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邢久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